| 索引号: | bxstjj-2025-0016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统计局 |
| 信息名称: |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篇) | 主题分类: | 数据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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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篇)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1993年以前农林牧渔业 总产值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从2003年起,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2018年以后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改称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农业中取消了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产值,将野生林产品的采集划归林业。第一、二、三次农业普查以后,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农业、牧业、渔业产值进行了修订。2010年执行《统计用产品分类 目录》,对2009年的农业、林业产值做了相应调整。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相加即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