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tjj-2020-0020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统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主题分类: | 相关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本溪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局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和实施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本机关的统计执法监督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县区统计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确认各级统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统计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统计执法监督科制定法治宣传规划,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观念以及守法、 用法的自觉性。
第九条建立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证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利,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采取措施落实执法案件终身追责机制,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结合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统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五条统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机关的形象;
(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六条统计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机关声誉的言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
打击报复;
(三)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本溪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