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等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市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科室协同配合。
第四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随机抽取县(区);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辽宁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大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入库人员应当符合《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执法证颁发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条 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明确“双随机”执法检查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及检查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坚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能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 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在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可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
“双随机”抽查,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回避”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抽查事项公开、计划公开、结果公开,要对检查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统计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依照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各相关专业科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