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tjj-2019-0026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统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预算/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9-04-28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统计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管理全市各项核算制度;制订我市统计调查制度;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统计工作和国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统计登记工作。
(三)组织完成国家和省部署的普查任务;研究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新纳入 0个预算单位,减少 1 个本溪市普查中心预算单位):
本溪市统计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70.6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70.66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570.6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69.44万元;
2.项目支出201.22。其中:含国家统计局本溪市调查队158.02万元。
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570.66万元,比2018年预算484.04万元增加86.62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项目经费的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74.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工会经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 10.53 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2人及减少了本溪市普查中心预算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统计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统计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10.18 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2018年0万元,没有发生费用无增减。
2.公务接待费0.28 万元,比2018年减少 0.02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的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90万元,与2018年持平没有发生变化。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统计局共有车辆 3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3 辆。无其他国有资产情况说明。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统计局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3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3个,涉及资金 201.22 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