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tjj-2019-0031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统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统计局公文处理规定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4-29 | 成文日期: | 2019-04-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统计局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使我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结合本溪市统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公文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本溪市统计局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七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局机关各行政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以局文件行文时,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拟稿。拟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要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做到主题鲜明、内容明确、条理清晰、语言简炼;公文层次结构符合公文格式要求,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必须使用国家计量单位;用词用字准确、规范;严格按公文格式起草,文种使用正确。
核稿的要求。局机关各行政科室对所拟定公文进行初步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进行最后复核,并批注发文字号后方可呈送局领导签发。
签发要求。签发是指领导核准文稿并签署印发文件的意见、姓名、日期。局发文一经领导签署同意即成为定稿。
第八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拟文单位经复核和校对后如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时,须报签发人审批。印制后如发现问题,须经办公室领导确认后重印。
第九条 公文印制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一般公文应于3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毕。
第十条 公文的发送:上报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由办公室发送,其他文件由拟文单位发送。
第十一条 收文的办理程序:
批示。局主要领导应在“文件批办传阅单”或直接在文件上明确作出批示,将文件批复给分管领导办理,分管领导批复给相关科室办理。
转办。领导批示件由局办公室转办至相关局领导和科室办理。一般批示件须在局长签批后半天内转办,加急批示件须在局长签批后第一时间转办,批示件转办应在“文件交接单”上登记。转办中,若相关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请假或因公外出,应电话转办或越级转办。若因特殊情况无法转办且工作任务紧急应立即报告局长,由局长重新批示。
办理。相关局领导和科室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应及时研阅批示内容,按批示意见和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办理单位应将要求报送的材料及时报送相关部门,若通过电子文档、传真等方式远程报送,须在报送后与相关部门联系人电话确认。
备案。办理单位须将办结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交还相关文件材料并在“文件批办传阅单”上记录处理结果。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批示件,待办结后在“文件批办传阅单”空白处简要说明未能及时办结原因。
不属统计局职责办理的批示件,要及时退回,并在“文件批办传阅单”简要说明原由,并报局办公室备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溪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日